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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实施与遗嘱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撤回遗嘱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在房产继承中,如果遗嘱人立遗嘱将房屋留给甲,后又将房屋出售给乙,则该遗嘱中对房屋的处分内容视为被撤回。这一规则的核心在于:遗嘱人的行为比文字更能反映其真实意愿。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后将遗嘱处分的财产出售、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该行为本身即构成对原遗嘱内容的反悔。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审查遗嘱人的行为是否确实与遗嘱内容相反——如果遗嘱人将房屋出售后又重新购买,新的房屋是否属于原遗嘱的处分范围,需要具体分析。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无需另行办理遗嘱变更或撤销手续。这一规则体现了对遗嘱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