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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份额的部分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遗嘱人仅能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北京三中院通报的“处置配偶生前共同财产案”中,老人遗嘱所处置房屋系其与妻子生前共同财产。法院认定老人仅能处分自身份额,处分配偶份额部分无效,但其从配偶处继承所得财产可作为其遗产,依照遗嘱在其继承人中继承分割。这一裁判规则的法理依据在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嘱将整套房屋指定由某继承人继承,而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该遗嘱中处分配偶份额的部分无效——被继承人仅能处分属于自己的50%份额。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首先确认房屋的权属性质,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再确定遗嘱处分的效力范围。当事人立遗嘱处分房产时,应当首先确认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避免因处分了配偶份额而导致遗嘱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