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留份制度:遗嘱未保留残疾子女份额的折价补偿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必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旨在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生存权利。徐州泉山法院审理的皇甫某美诉孙某成遗嘱继承纠纷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孙某升订立自书遗嘱,指定其所有房产由妻子皇甫某美一人继承。其子孙某成辩称:其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亦无生活来源,遗嘱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留有必要份额,故该遗嘱部分无效。法院查明,孙某成于2006年患肾病,并于2016年开始接受透析治疗,2020年出现脑溢血。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由被继承人孙某升个人所有房屋产权置换所得,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孙某升在自书遗嘱中指定原告皇甫某美为唯一继承人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被告孙某成作为孙某升的法定继承人身患肾病多年,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故应为其保留必要份额。结合案涉房屋价值和双方实际生活情况,法院判决案涉房屋由皇甫某美继承,皇甫某美给付孙某成房屋折价款85000元。本案的裁判既保护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权益,又尊重了被继承人在遗嘱中的遗愿。在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的情形下,可以采用给付折价款的方式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