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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落不明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可由遗产管理人以提存方式代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当法定继承人下落不明时,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可通过提存方式代管。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明确了这一规则。被继承人许某芳为独居老人,唯一的继承人弟弟许某森自1951年至香港生活后居住信息不详、下落不明。许某芳生前由侄子徐某华长期照料,许某森因未尽到扶养义务依法应当少分。法院判决由徐某华继承案涉房屋,并向许某森支付遗产分割款30万元。因许某森下落不明,法院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由被继承人许某芳生前住所地的某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代管上述遗产分割款,后续由公证处提存。这一规则解决了继承人下落不明时遗产无法有效分配的难题。继承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参照“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申请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一裁判规则为下落不明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路径,确保了遗产的妥善处理和各方权益的平衡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