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同时占有遗产以逃避债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继承人不得以放弃继承为名逃避债务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发布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中,华某公司、马某桂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对此作出了明确裁判。被继承人杨某君的父母、女儿虽书面放弃继承遗产,但实际领取并处分杨某君的遗产,并在债权人提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承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并实际偿还部分款项。法院认定:继承人实际占有、处分遗产,以实际行为否定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属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情形,不符合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对于继承人“假放弃真逃债”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这一裁判规则的核心在于: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同时占有、处分遗产,利用遗产管理人制度逃避依法应负的债务清偿责任。继承人不能“两头占”——既想实际占有遗产,又想逃避债务清偿责任。在依法引导、保障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捍卫诚信原则。在遗产处理中,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会导致其无法履行法定义务(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等),该放弃行为可能因违反诚信原则而被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