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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遗赠人具有遗嘱执行人资格时可担任遗产管理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遗产管理人是《民法典》继承编新增的重要制度。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发布的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中,明确了受遗赠人可以作为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黄某松无子女,其配偶和父母均先于其死亡。2013年,黄某松与侄女黄某娟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约定黄某松将其名下房产遗赠给黄某娟,黄某娟自愿负责照顾黄某松生活并办理身后事宜。后黄某松在居委会工作人员见证下书写遗嘱,载明一切遗产由黄某娟继承,以及“百年后一切由侄女黄某娟处理,与任何亲戚没有关系”。2019年黄某松去世后,相关当事人因继承问题存在争议,无法就推选遗产管理人达成一致意见。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本案申请人黄某娟是被继承人黄某松遗赠扶养协议中的受遗赠人,也是其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法院经全面审查黄某松生前真实意愿,结合基层组织意见,认为黄某娟已尽到扶养义务,其作为遗嘱执行人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判决指定黄某娟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本案在尊重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认定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既推动遗产依法保管和高效处置,又促进家庭关系的稳定和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