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的新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民法典》继承编对公证遗嘱的效力规则作出了重大调整。依据原《继承法》,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即使后立的其他形式遗嘱与公证遗嘱内容相抵触,仍以公证遗嘱为准。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一规定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确立了“时间在后优先”的统一规则——无论遗嘱形式如何(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均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这一变化赋予了立遗嘱人更大的遗嘱自由——立遗嘱人可以随时通过新的遗嘱(任何形式)变更或撤回此前经过公证的遗嘱,无需再办理公证撤销手续。例如,老人曾立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长子,后因病无法前往公证处,通过录像遗嘱将房产改由次子继承,次子可依法取得房产。需注意,公证遗嘱虽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但其在证据效力上仍具有优势——经过公证的遗嘱在真实性、合法性方面有较强的证明力。这一新规的实施要求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更加注重程序的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