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像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与无效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录像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法定遗嘱形式之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可概括为“两见证、录姓名像、注日期”——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必须记录年、月、日。见证人需要全程在场,保证时空一致性,录音录像应当完整、连续,不得嗣后进行剪辑制作。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周某于2019年立遗嘱,由外甥女对遗嘱过程进行视频录像,但录像中仅录有周某本人,两名见证人没有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及肖像,也未说明年、月、日,法院认定该遗嘱缺乏生效的形式要件,应为无效遗嘱。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均不能作为遗产分割的依据,对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见证人资格同样适用相关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见证人。录音录像遗嘱的见证人必须全程在场,保证时空一致性,录音录像应当完整、连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