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的“逐页签名”形式要件与无效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法定遗嘱形式。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的核心形式要求是: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这与自书遗嘱仅在末尾签名不同,打印遗嘱要求“每一页”均需签名,旨在防止遗嘱页面被替换或篡改。在司法实践中,因未逐页签名而导致打印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案例十分常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案涉遗嘱一共三页,立遗嘱人和见证人仅在最后一页签字,也未注明签字日期,法院认定该打印遗嘱形式不符合民法典对打印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依法认定为无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继承人周某所立打印遗嘱仅有周某本人签名,并无见证人签名、注明日期,不能认定系被继承人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不符合法律关于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无效遗嘱。关于打印遗嘱的时空一致性要求,见证人应当见证从遗嘱在电脑上书写制作到从打印机中打印出来的全过程。如某一页欠缺签名,一般认定该页内容无效。无论是何时订立的打印遗嘱,只要在遗产尚未处理完毕的案件中,均可适用民法典的新规定来审查打印遗嘱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