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留份制度的适用要件与身份资格限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必留份制度是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遗嘱人遗嘱自由的限制,本质是为了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制度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第一,适用情形是遗嘱继承,适用的对象是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即《民法典》所规定的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包括法定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第二,在遗嘱生效时(即被继承人去世时),法定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 。“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独立劳动的能力,不能依靠自身的劳动取得必要收入以维持自己的生活。“没有生活来源”是指继承人没有固定的工资、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无法有效地从他人或社会处获取必要的生活资料,具体包括胎儿和未成年子女、年老且没有收入的老人、身体残疾不能劳动且没有其他收入的成年继承人等。如果遗嘱人没有为符合条件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则发生继承时,法院会直接从遗产总额中扣减一定遗产交与这类继承人,剩余部分才能按照遗嘱中确定的遗产分配规则进行分配。必留份制度旨在平衡遗嘱自由和法定继承人的利益,最大限度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生存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