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丧失的宽恕制度——继承权的“起死回生”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创设了“宽恕制度”,为真心悔过的继承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该制度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这一制度被称为“继承权相对丧失”——当继承人因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或伪造、篡改遗嘱等行为面临继承权丧失时,若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被继承人宽恕,其继承权可“起死回生”。继承权恢复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继承人必须以实际行动表明其已认识到错误并有改正的意愿;第二,被继承人表示宽恕——被继承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宽恕;第三,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明确将其列为继承人——在遗嘱中载明该继承人的名字。《民法典》新增的宽恕制度以尊重被继承人意思自治、保护被继承人遗嘱自由为核心,通过新增被继承人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促进家庭和睦。这一制度体现了法律在维护社会道德人伦与尊重被继承人意愿之间的平衡,为因一时错误而面临继承权丧失的继承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