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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中的遗产酌给请求权制度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遗产酌给请求权是《民法典》继承编中保护非继承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一制度的适用对象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但与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人。适用条件包括: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或者依靠被继承人扶养。遗产酌给请求权的行使不以被继承人留有遗嘱为前提,即使被继承人未作任何安排,符合条件的人仍可主张。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明确了这一规则的适用标准。葛甲成、黎某蘋作为被继承人的堂弟、弟媳,虽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但因对被继承人提供了扶助和照料,法院判决二人分得适当遗产。在许某芳继承案中,侄子徐某华因帮扶养老,法院判决由其继承案涉房屋。遗产酌给请求权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弘扬了友善互助的传统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