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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在房产继承纠纷中的替代性解决功能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制度为房产继承纠纷提供了替代性解决路径。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具有双重价值:一是通过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使住宅资源得到高效利用;二是保障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居住权的设立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签订合同或订立遗嘱后,应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否则居住权自始不设立。在房产继承纠纷中,居住权可以作为调解的有力工具。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张阿姨与儿子李某因房产归属发生继承纠纷,法官建议在案涉房屋为张阿姨设立终身居住权。这既无需改变房屋权属登记,又能通过物权化的居住权从法律上保障张阿姨老有所居。居住权登记后,若出售房屋,买受人需尊重居住权人的居住权。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房屋归李某单独所有,李某为张阿姨设立终身居住权。居住权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不得转让、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