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下落不明继承人的遗产份额提存代管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当法定继承人下落不明时,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可通过提存方式代管。最高人民法院20265月发布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中明确了这一规则。案件中被继承人许某芳为独居老人,其父母、配偶、子女均早已离世,唯一的继承人弟弟许某森自1951年至香港生活后居住信息不详、下落不明。法院判决由帮扶养老的侄子徐某华继承案涉房屋,并向许某森支付遗产分割款30万元。因许某森下落不明,法院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由许某芳生前住所地的某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代管上述遗产分割款,后续由公证处提存。这一规则解决了继承人下落不明时遗产无法有效分配的难题,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处理路径。继承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参照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申请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