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假放弃真逃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继承人不得以放弃继承为名逃避债务清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但这一制度旨在避免遗产管理制度“落空”,不能成为继承人逃避责任的“工具”。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案例中明确:人民法院对于继承人“假放弃真逃债”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在“华某公司、马某桂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中,被继承人杨某君的父母、女儿虽书面放弃继承遗产,但实际领取并处分杨某君的遗产。法院认定:继承人实际占有、处分遗产,以实际行为否定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属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情形,不符合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法定条件。这一裁判规则有效遏制了以放弃继承为名逃避债务的行为,维护了诚信原则和债权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