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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四类适格主体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遗产管理人是《民法典》继承编新增的重要制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的核心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规则——受遗赠人具有作为遗嘱执行人资格,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法院应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推动遗产依法保管和高效处置。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