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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与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的效力顺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在房产继承中,可能存在多种继承方式并存的情形,其效力顺位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一规定确立了遗产处理的三层效力顺位:第一顺位——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最高;第二顺位——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三顺位——法定继承,效力最低。遗赠扶养协议具有合同属性——扶养人承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转移给扶养人。遗赠扶养协议的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国家或其他社会组织。在实践操作中,如果同时出现两种以上的继承方式,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或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例如,被继承人与侄女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房产赠与侄女,同时又立遗嘱将同一房产留给其他亲戚,则以遗赠扶养协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