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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2021年民法典新规)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民法典》继承编对公证遗嘱的效力规则作出了重大调整。依据原《继承法》,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即使后立的其他形式遗嘱与公证遗嘱内容相抵触,仍以公证遗嘱为准。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一规定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确立了时间在后优先的统一规则——无论遗嘱形式如何(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均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这一变化赋予了立遗嘱人更大的遗嘱自由——立遗嘱人可以随时通过新的遗嘱(任何形式)变更或撤回此前经过公证的遗嘱,无需再办理公证撤销手续。在司法实践中,北京王大爷通过录像遗嘱将房产留给长期照料的女儿,尽管儿子持有2018年的公证遗嘱,法院仍依据时间优先原则判定录像遗嘱有效。需注意,公证遗嘱虽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但其在证据效力上仍具有优势——经过公证的遗嘱在真实性、合法性方面有较强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