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的适用条件与失效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口头遗嘱是遗嘱形式中适用条件最为严格的一种。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主要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遇到重大灾害、意外等紧急情况,来不及或者没有条件立其他形式的遗嘱;第二,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的失效规则尤为关键——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如果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而未立的,所立的口头遗嘱自动失效。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主张口头遗嘱有效的一方未能举证证明以上要件,则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配。见证人资格同样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口头遗嘱的认定标准极为严格,举证难度大,一般仅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才被法院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