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与无效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录音录像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之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可概括为“两见证、录姓名像、注日期”——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必须记录年、月、日。司法实践中,不符合上述形式要件的录音录像遗嘱将被认定无效。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因录像未经遗嘱人宣示所录内容为遗嘱,且遗嘱人及见证人均未在录像中表明录制的具体时间,法院认定该录像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求。另一起案件中,当事人提供的录音录像遗嘱仅有立遗嘱人的陈述,无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法院依法认定无效。录音录像遗嘱见证人需要全程在场,保证时空一致性,录音录像应当完整、连续,不得嗣后进行剪辑制作。见证人资格同样适用相关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