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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与“逐页签名”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民法典》在继承编中新增了打印遗嘱这一法定遗嘱形式。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的核心形式要求是: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这与自书遗嘱仅在末尾签名不同,打印遗嘱要求每一页均需签名,旨在防止遗嘱页面被替换或篡改。如某一页欠缺签名,一般认定该页内容无效。见证人资格同样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见证人。关于打印遗嘱的时空一致性要求,见证人应当见证从遗嘱在电脑上书写制作到从打印机中打印出来的全过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适用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建议立遗嘱人如采用打印遗嘱形式,务必确保两名见证人全程在场、每一页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同时进行全程录像以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