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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与宽恕制度的适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继承权并非不可剥夺,在特定法定情形下,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房产的权利。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上述五种情形可分为两类:前两种属于绝对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无论被继承人是否宽恕,继承权均永久丧失;后三种属于相对丧失——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关于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认定,可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判断。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若该行为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继承权恢复制度体现了法律对家庭和谐关系的维护——给确有悔改的继承人改过自新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