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遗赠的法律性质与“关键的六十日”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遗赠是遗嘱人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的法律制度,与遗嘱继承在法律性质上有本质区别。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属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爷爷奶奶立遗嘱将房屋留给孙子,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遗赠”而非“遗嘱继承”。遗赠制度最为关键的法律规则是“六十日”期限。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一期限如何计算?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中明确: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才生效的法律行为,被遗赠人在遗嘱人生存期间即使已知道受遗赠的事实,也无法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因此接受遗赠的起算点应当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实践中,手握遗嘱的被遗赠人因错过“关键的六十日”而丧失受遗赠权的情况并不少见。此外,受遗赠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同样丧失受遗赠权。法官提醒,遇此情形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及时行使权利,以免因不知程序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