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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撤回与变更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遗嘱并非一经订立便不可更改,《民法典》赋予了遗嘱人充分的遗嘱自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一规定包含三层规则:第一,明示撤回——遗嘱人可以通过订立新遗嘱的方式明确撤回旧遗嘱,形式不限;第二,默示撤回(行为撤回)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例如,遗嘱人立遗嘱将房屋留给甲,后又将房屋出售给乙,则该遗嘱中对房屋的处分内容视为被撤回;第三,时间优先规则——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需特别注意的是,《民法典》删除了原《继承法》中“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南方遗嘱中心曾遇到典型案例:夫妻二人办理遗嘱公证将房屋指定由儿子继承,后因儿子态度大变,二人决定撤回原公证遗嘱,重新订立新的公证遗嘱,将房屋指定由健在一方继承。公证员提醒,已订立的遗嘱如需变更,建议另行办理公证手续,以保障合法权益、避免日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