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制度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继承权并非不可剥夺,在特定法定情形下,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房产的权利。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上述五种情形可分为两类:前两种属于绝对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无论被继承人是否宽恕,继承权均永久丧失;后三种属于相对丧失——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关于“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明确可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认定。“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若该行为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继承纠纷典型案例中,涉及继承权丧失制度的适用,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裁判指引。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