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中的放弃继承制度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继承人对房产的继承权可以放弃,但放弃继承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后果。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的核心程序要求包括:第一,必须在遗产处理前作出——遗产已经处理完毕的,不能再放弃继承;第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放弃无效;第三,放弃继承的声明应当在公证员面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是:继承人自始不参与遗产分配,其应继份额由同顺序的其他继承人按比例继承。放弃继承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继承人一旦放弃,其法律地位被视为从继承开始时即不存在。放弃继承的人不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放弃继承不可附条件。继承人不得以转让继承权为条件放弃继承。如果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不得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