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的确定程序与指定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法定程序。第一,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一般是被继承人信任的人,由其管理遗产更符合被继承人意愿。第二,继承人推选。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第三,继承人共同担任。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第四,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确定没有争议的,不要求另行提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特别程序。对遗产管理人确定有争议的,必须将指定遗产管理人特别程序作为前置。人民法院对于继承人“假放弃真逃债”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