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留份制度的适用要件与身份资格限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必留份制度的适用有严格的身份资格和时间节点限制。第一,适用对象必须是法定继承人,即《民法典》所规定的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包括法定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案中,被继承人老杨身故之时,孙子小杨只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主体资格上不符合从老杨的遗产中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资格条件;张老太身故之时,孙子小杨系代位继承人,亦不符合“必留份制度”适用的身份资格条件。第二,必须同时具备“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上述案件中,次子系老杨、张老太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具有适用“必留份制度”的身份资格条件,但是次子在张老太身故之时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在审理过程中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故次子不符合“必留份制度”规定的客观生活条件。第三,以遗嘱生效时(即被继承人去世时)的时间节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