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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中的必留份制度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必留份制度是遗嘱自由原则的重要限制,旨在保护弱势继承人的基本生存权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制度的适用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继承人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第一顺序或第二顺序);第二,该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二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在房产继承中,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将全部房产遗赠给他人(如保姆、朋友),但未给符合条件的残疾子女、年迈父母等保留必要份额,则该遗嘱因违反必留份制度而部分无效。法院将依法调整分配方案,从遗嘱处分的财产中划出必要份额给该弱势继承人。某案中,被继承人将全部财产遗赠给保姆,但未给残疾儿子留必要份额,法院裁定调整分配方案。需注意,必留份制度保护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不包括法定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