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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的适用条件与失效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口头遗嘱是遗嘱形式中适用条件最为严格的一种。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如生命垂危、遭遇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第二,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的失效规则尤为关键——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如果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而未立的,所立的口头遗嘱自动失效。见证人资格同样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见证人。在司法实践中,口头遗嘱的认定标准极为严格,举证难度大,一般仅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才被法院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