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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录音录像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之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可概括为“两见证、录姓名像、注日期”——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必须记录年、月、日。司法实践中,不符合上述形式要件的录音录像遗嘱将被认定无效。2026年怀柔法院审理的某案中,小程主张程某生前已将售房款赠与孙女并提交录音佐证,但该录音无法证实程某作出了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且订立过程无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关于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该录音遗嘱依法认定无效,涉案遗产应当按法定继承办理。见证人资格同样适用相关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见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