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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中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司法适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遗产管理人是《民法典》继承编新增的重要制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的核心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在2025年司法实践中,遗产管理人制度呈现两大趋势:程序分流功能强化——对于有明确继承人的案件,法院引导当事人直接提起继承诉讼;对无继承人或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依职权指定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管理人。管理人职责细化——法院可要求遗产管理人完成遗产清单编制、债权债务清理、遗产保管等职责,并明确管理人可获得必要报酬。该制度为复杂房产继承提供了新思路,建议价值较高的房产可考虑指定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