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与形式要求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民法典》在继承编中新增了打印遗嘱这一法定遗嘱形式。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的核心形式要求是: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这与自书遗嘱仅在末尾签名不同,打印遗嘱要求“每一页”均需签名,旨在防止遗嘱页面被替换或篡改。在实务操作中,打印遗嘱必须全程录像以增强证明力。见证人资格同样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见证人。新规实施后,因形式要件不完备导致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比例有所上升。建议立遗嘱人如采用打印遗嘱形式,务必确保两名见证人全程在场、每一页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同时进行全程录像以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