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与无效风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自书遗嘱是最常见的遗嘱形式,但其形式要件严格。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三个形式要件缺一不可——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亲笔签名,并亲自注明年、月、日。司法实践中,不符合上述形式要件的自书遗嘱将被认定无效。常见无效情形包括:遗嘱内容由他人代写仅由遗嘱人签字(实质上构成代书遗嘱,须满足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未注明年月日或日期不完整;遗嘱签名系打印而非亲笔书写等。此外,对于高龄或患病遗嘱人,法院可能要求提供遗嘱人立遗嘱时精神状态鉴定报告——若立遗嘱人被诊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如阿尔茨海默病),其所立遗嘱无效。自书遗嘱的另一个风险在于: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例如,遗嘱人立遗嘱将房屋留给甲,后又将房屋出售给乙,则该遗嘱中对房屋的处分内容视为被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