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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在房屋归属中的优先效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遗赠扶养协议是解决无人赡养老人居有其所的重要制度安排。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与《继承法》相比,《民法典》将扶养人范围由集体所有制组织扩展至一切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为社会化养老留出制度空间。

该协议在效力顺位上居于首位。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故被继承人生前既立有遗嘱又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两者就同一房屋作出相反处分的,遗赠扶养协议优先适用,相抵触部分的遗嘱内容归于无效。协议为双务、有偿合同,扶养人须切实履行生养死葬义务方可取得房屋;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无权取得受遗赠的财产,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亦不予补偿。订立时宜就扶养标准、居住安排、房屋交付时间及违约情形作出明确约定,并办理公证以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