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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后房屋被拆迁,拆迁利益应按死亡时还是补偿时确定继承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房屋尚未拆迁时,被继承人已经去世,随后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并取得拆迁补偿。实践中,部分继承人认为拆迁补偿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形成,应按照拆迁时的实际情况重新分配;也有人认为,拆迁补偿本质上来源于被继承人的房屋,应按照继承开始时确定各继承人的权益。两种观点在继承纠纷中时常发生冲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房屋作为遗产,其产权归属在继承开始时即已确定,之后因征收产生的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其他安置利益,原则上属于原遗产价值的转化,而非新产生的独立财产。因此,在没有其他特殊约定或者政策规定的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通常应当以继承开始时确定的继承关系为基础,而不会因拆迁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而重新调整。

不过,并非所有拆迁利益都属于遗产。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区分不同补偿项目的性质。例如,因房屋价值获得的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一般按照遗产处理;而基于实际居住人口、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等形成的补偿,则应结合拆迁补偿方案及政策规定具体分析,部分补偿项目可能属于实际安置对象或者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并不当然纳入遗产范围。

因此,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简单以拆迁发生在死亡之后或者补偿是在死亡之后取得作为判断标准,而应首先厘清各项补偿利益的形成依据,再分别确定是否属于遗产以及应由谁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