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仅处分房屋部分产权,剩余份额应如何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中,一方立遗嘱明确表示将房屋留给某一继承人,但遗嘱中未区分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被继承人去世后,受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往往主张取得整套房屋,而其他继承人则认为,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被继承人的产权份额,由此引发争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遗嘱处分的对象只能是立遗嘱人生前依法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不能处分配偶或者其他共有人享有的产权份额。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房屋是此类案件最常见的争议类型。法院一般会先确认房屋产权性质,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属于在世配偶享有的产权份额,剩余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才进入继承程序,再按照遗嘱内容进行分配。例如,一套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在没有其他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被继承人通常只能通过遗嘱处分自己享有的一半产权,而另一半仍归配偶所有,不因遗嘱内容发生变化。
综上,遗嘱能够处分的范围,并不取决于遗嘱如何表述,而取决于立遗嘱人依法享有多少财产权利。对于涉及共有房屋的遗嘱继承案件,首先应明确产权归属,再确定遗嘱的实际效力范围,这是人民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的一项基本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