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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隐瞒其他继承人办理房屋继承登记,该登记能否撤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实践中,个别继承人为尽快取得房屋产权,在办理继承登记时故意隐瞒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存在,或者提交虚假的亲属关系证明、放弃继承声明等材料,将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待其他继承人发现后,往往要求确认登记行为无效并恢复自己的继承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同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但并不意味着登记结果绝对不可推翻。如果登记系通过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取得,受侵害的继承人仍有权依法寻求救济。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重点审查办理继承登记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存在遗漏法定继承人、伪造放弃继承声明或者冒名签字等情形。若确认登记行为建立在虚假材料基础之上,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确认继承权益,相关当事人再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更正登记或者撤销登记。对于已经善意转让给第三人的,还需要结合第三人是否善意取得等因素进一步判断。

房屋继承登记并不是确认继承权的唯一依据,登记结果与实际继承关系不一致时,并不当然产生排除其他继承人权利的法律效果。任何继承人均应依法、如实办理继承手续,否则不仅可能导致登记被撤销,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