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生前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过户,房屋是否属于遗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现实生活中,有的被继承人生前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甚至收取了全部购房款,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便去世。继承人往往认为房屋仍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应作为遗产分割;而买受人则要求继续办理过户手续。此类纠纷的核心,并不在于产权证登记在谁名下,而在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依法成立、生效并应继续履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了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定情形。被继承人死亡并非合同终止事由,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其合同权利义务通常由继承人依法承受。也就是说,继承人继承的不仅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买受人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可以请求继承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重点审查合同是否真实有效、购房款支付情况以及双方是否已经实际履行合同。如果合同合法有效,且买受人已经履行主要付款义务,即使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法院一般也会支持继续履行合同,由继承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此时,真正作为遗产的并非房屋本身,而是被继承人依据买卖合同应取得的购房款或者剩余价款。反之,如合同已经解除、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则房屋仍属于遗产范围,应按照继承规则依法分割。因此,判断涉案房屋是否属于遗产,不能仅以产权登记状态作为依据,而应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综合认定。这也是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普遍遵循的裁判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