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遗嘱指定继承房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是否可以撤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继承开始后,有的继承人出于家庭和睦、照顾其他亲属等考虑,签署《放弃继承声明》,待房屋价值上涨或者家庭关系发生变化后,又希望撤回此前作出的放弃表示。实践中,此类争议并不少见,但放弃继承并非可以随意反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该条明确了放弃继承的时间和形式要求,但并未规定继承人可以在作出放弃表示后任意撤回。司法实践通常认为,放弃继承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一经依法作出并到达其他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即产生相应法律效力。若其他继承人已经据此完成遗产分割、办理房屋继承登记或者形成新的财产安排,再允许撤回,将影响既有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放弃继承声明绝对不能改变。如果继承人能够证明该声明系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作出,并符合《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撤销的规定,人民法院仍会依法审查其效力。例如,有的继承人在不了解遗产真实范围的情况下签署放弃声明,事后发现被隐瞒了其他房产或者重大财产利益,法院通常会结合具体证据判断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而不会仅以声明已经签署即径行认定其不可撤销。

房屋作为价值较高的不动产,继承人一旦作出放弃继承的书面表示,往往会直接影响后续的继承公证、不动产登记以及遗产分割方案。对于放弃继承涉及的法律后果,应当充分了解并慎重作出决定,避免因事后反悔引发新的继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