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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先于赠与人死亡,房屋登记能否由后代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父母生前拟将房屋赠与子女,并签订了赠与合同,但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受赠人先于赠与人去世。此后,受赠人的子女主张继承该房屋并要求办理登记,实践中对此常有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赠与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不动产赠与一般应当办理转移登记,登记完成前,房屋所有权仍属于赠与人。因此,受赠人在办理过户前死亡,其依法取得的只是赠与合同项下的债权利益,而非房屋所有权。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结合赠与合同是否继续履行、赠与人是否撤销赠与以及合同是否因受赠人死亡而无法履行等因素综合判断。若赠与人同意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可以依法配合受赠人的继承人办理相关手续;若赠与合同依法终止或者赠与人依法行使撤销权,则受赠人的继承人一般不能直接依据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

因此,受赠人先于赠与人死亡,并不当然意味着其后代可以直接继承尚未完成登记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