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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为侵吞遗产故意隐瞒其他继承人存在并办理房屋过户,应否承担少分遗产的法律后果?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在房屋继承过程中,个别继承人为尽快取得产权登记,故意隐瞒其他继承人的存在,以虚假材料办理继承登记,事后被发现后,往往引发房屋确权及遗产重新分割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等严重行为的,丧失继承权。第二款规定,继承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也丧失继承权。同时,该条第三款规定,继承人有隐匿遗产、侵吞遗产等行为,对其他继承人造成损害的,在分割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会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隐瞒行为持续时间、造成的损失以及是否主动纠正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故意隐瞒其他继承人身份、骗取房屋过户登记并独占遗产的行为,除依法撤销或者更正相关登记外,还可能依法适用少分遗产甚至不分遗产的法律后果。遗产继承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任何继承人都不能利用信息优势侵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