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买受人已支付的首付款及按揭贷款利息应当由谁承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除购房款返还外,首付款利息、按揭贷款利息等费用如何承担,也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通常会结合合同解除原因确定责任承担方式。如果因开发商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例如逾期交房、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等,买受人为履行合同支付的首付款占用利息、已实际承担的按揭贷款利息等合理损失,与违约行为具有相应因果关系的,开发商一般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合同解除系因买受人违约造成,如拒绝支付购房款、拒绝办理贷款手续等,则首付款占用损失及贷款利息通常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开发商还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责任。
因此,贷款利息并非一律由某一方承担,而应结合合同解除原因、双方过错程度以及损失形成原因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