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人去世后,居住权是否可以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居住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一项新型用益物权,其设立目的在于保障特定主体的居住需求,具有明显的人身专属性。因此,居住权人去世后,居住权能否由其继承人继续享有,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该规定明确否定了居住权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居住权与居住权人的身份密切相关,其权利通常因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不属于遗产范围。实践中,有的当事人认为,既然居住权已经登记,就应当与其他物权一样能够继承。但实际上,居住权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存在本质区别,其主要功能是保障特定自然人的生活居住需要,而非赋予其可流转、可继承的财产利益。因此,即使完成登记,也不会因登记而改变其不得继承的法律属性。如果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嘱处分的是房屋所有权,而非居住权本身,则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房屋所有权,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设立居住权。
因此,居住权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居住权人去世后,居住权原则上依法消灭,其继承人不能当然继承该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