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设立后房屋能否被继承人自由处分或由继承人要求腾退?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老人在房屋上为再婚配偶设立了居住权并办理登记,老人去世后,子女继承了房屋所有权,能否要求再婚配偶搬出?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居住权是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经登记设立后具有物权效力,不因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老人生前为再婚配偶设立居住权并办理登记的,该居住权在登记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前持续有效。子女虽然通过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但须受已设立的居住权限制,不得要求居住权人腾退房屋。居住权存续期间,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处分房屋所有权(如出售、抵押),但买受人或抵押权人同样须尊重已登记的居住权。居住权不得转让、不得继承,居住权人不得将房屋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因期限届满、居住权人死亡或经双方协商一致注销登记而消灭。
该制度有效解决了“房屋归子女、居住归配偶”的养老安排需求,既保障了再婚配偶的居住权益,又确保了房屋产权在血亲之间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