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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先析产后继承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在房屋继承纠纷中,准确区分被继承人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是确定遗产范围的前提。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这一先析产后继承规则意味着,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若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并非全部纳入遗产范围,而是先将一半份额析出归在世配偶所有,仅剩余一半作为遗产由全体继承人继承。在世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有权就遗产部分参与法定继承。由此,在世配偶实际取得的房屋份额为二分之一的析产份额加上遗产部分中的继承份额。

若夫妻之间存在婚前财产约定或婚内财产协议,则按约定确定各自份额,不适用均等分割规则。实践中常见的争议是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共同财产认定:房改房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使用了双方工龄折扣,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安置房若系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或基于夫妻共同承租的公房安置取得,亦应认定为共同财产。法院在审理中严格遵循先析产后继承的程序顺序,避免将在世配偶的合法财产误作遗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