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认自书遗嘱?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2025 年 8 月 24 日,被继承人袁戊亲笔撰写自书遗嘱一份,写明其名下全部银行卡存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等私人财产,待自身去世后全部交由长子袁甲继承。订立遗嘱全程有袁丙、袁丁两人在场见证,二人当场在遗嘱文书上签字按手印,佐证遗嘱为袁戊真实意愿。
袁戊与前妻黄某早在 2024 年 6 月 15 日完成离婚登记,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同日袁戊通过银行转账向黄某支付 30 万元补偿款,黄某手写收条留存。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两名子女,分别是长子袁甲、幼女袁乙。
2025 年 10 月 14 日,袁戊因病离世,同年 10 月 22日完成火化安葬流程。后续袁甲携带这份自书遗嘱前往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支取父亲名下住房公积金,但该公积金中心表示无权自行判定遗嘱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要求提供法院生效判决才能办理提取业务。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袁甲于 2026 年 3 月 22日向辖区基层法院提起遗嘱继承纠纷诉讼。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袁乙尚未成年,其母亲黄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委托代理人应诉,对案涉遗嘱效力完全认可;两名见证人袁丙、袁丁当庭作证,订立遗嘱时袁戊头脑清醒,不存在胁迫、哄骗等情形,遗嘱完全是本人自主想法;公积金管理中心仅表示遵从法院最终裁判,交由法庭依法认定遗嘱效力。
原告庭审提交身份信息材料、死亡火化证明、自书遗嘱原件、离婚登记文件、转账回执与收条等多组证据,全部当事人质证后均无异议,法庭对全部证据予以采信。法院经核实,袁戊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仅为袁甲、袁乙二人。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集中在自书遗嘱法定效力认定、住房公积金遗产继承归属两大问题: 第一,案涉自书遗嘱完全满足《民法典》规定的自书遗嘱生效要件。遗嘱全文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本人落款签名并完整标注书写年、月、日,还有两名在场见证人佐证订立全过程,能够证实订立遗嘱时被继承人意识清楚,不存在欺诈、胁迫、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 第二,案涉住房公积金属于袁戊离婚后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法律规定可继承遗产范围,袁戊有权订立遗嘱指定其中一名法定继承人单独继承,该财产处分行为合法有效。 第三,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法院裁判文书方可办理提取,是出于资金管理的合规风控要求,具备合理依据;在法院确认遗嘱合法有效后,公积金中心应当配合袁甲完成公积金提取、划转手续。 第四,本案全部法定继承人里,另一继承人袁乙对遗嘱内容无任何反对意见,继承人之间不存在遗产分割矛盾,法院应当依法确认遗嘱效力,判决案涉公积金由原告袁甲单独继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交的书证,经各方质证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事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的继承案件,可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