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母女作为拆迁安置对象,能否主张相应安置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案情简介】
小方与小刘离婚后,女儿小刘小由小方抚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小刘所在村组拆迁,小刘作为户主签订拆迁协议,安置人口包括小方、小刘及女儿小刘小,获得安置房屋、商铺及过渡费等权益,均由小刘领取。小方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与女儿的安置房屋面积、商铺权益,要求小刘支付过渡费及征地补偿款,并要求后续拆迁权益直接发放给自己。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的小方与女儿作为拆迁安置对象,能否主张相应安置权益?法院审理认为小方与女儿作为安置对象,依法享有对应的安置房屋和商铺权益,判决确认二人的房屋及商铺权益,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拆迁安置权益的享有以拆迁协议确定的安置人口为依据,与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无关。本案中,小方与女儿虽与小刘离婚,但仍是拆迁协议明确的安置对象,应享有相应的安置房屋和商铺权益。过渡费和征地补偿款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说明主张此类款项需提供明确的发放记录和归属依据。实践中,离婚后的安置对象应及时关注拆迁权益的分配情况,要求户主提供拆迁协议和补偿发放凭证,明确自身权益份额;对于专属权益,可要求拆迁部门直接发放,避免被户主擅自占用或挪用。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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