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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共同建盖房屋,离婚后能否主张分家析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案情简介】

小娟带着儿子小磊与老张再婚,婚后将户口迁至老张家,与老张及其母亲、女儿小张共同生活。期间,全家共同建盖了多间房屋,后小娟与老张离婚,未对家庭共有房屋进行分割。小娟与小磊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共同建盖的房屋,老张辩称房屋系家庭共同财产,小娟已在离婚时获得其他财产,无权再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再婚夫妻离婚后,一方及其子女能否主张分割家庭共同建盖的房屋?法院审理认为小娟与小磊作为家庭成员,参与了房屋建盖,与老张一家形成家庭共有关系,离婚后共有基础丧失,有权分割,判决确认小娟与小磊对其中两间房屋享有所有权,老张限期腾交

【刘颖新律师评议】

再婚家庭中,家庭成员共同建盖的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无论是否为再婚成员,只要参与了建设或形成稳定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均享有共有权。本案中,小娟与小磊户口迁入后,与老张一家共同生活并参与房屋建盖,依法成为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离婚后共有基础丧失,自然有权要求分割。实践中,再婚家庭应重视家庭财产的归属约定,共同建盖房屋时可明确各方出资和产权比例,避免离婚后因财产归属产生争议;离婚时未分割的家庭共有财产,共有人可在共有基础丧失后另行主张分割。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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