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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作为户主领取拆迁补偿,年迈父亲能否要求返还个人份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知识点

【案情简介】

老王与儿子小王、儿媳小梁、孙女小汪共同生活,小王作为户主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协议,安置人口包括四人,获得安置房屋、多项拆迁补偿款及高龄补贴,均由小王领取。后老王与小王一家产生矛盾,被赶出家门,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身的安置房屋面积、生产生活用房权益,并要求小王返还属于自己的拆迁补偿款及高龄补贴。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年迈父亲老王作为拆迁安置对象,能否要求返还专属拆迁权益及补偿款?法院审理认为老王作为被安置人,依法享有相应的安置房屋和生产生活用房权益,专属补偿款及高龄补贴应归其个人所有,判决确认老王的房屋权益,小王限期向老王返还相应补偿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拆迁安置中针对特定人员的权益(如高龄补贴、个人安置面积等)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归该人员个人所有,其他家庭成员不得侵占。本案中,小王作为户主领取全部拆迁利益后,未向老王交付其专属份额,甚至将其赶出家门,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实践中,户主代表家庭签订拆迁协议后,应及时将各项权益分配给对应家庭成员,尤其是老年人、未成年人的专属权益,应保障其实际占有和使用。老年人作为拆迁安置对象,应明确自身权益份额,发现权益被侵占时,可通过村委会调解或法律途径维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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